根據高新區管委會“一區多園”布局規劃,為進一步完善各園區標準廠房的管理,保持園區良好的內外環境,維護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保障進駐企業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一、廠房租賃合同簽訂
1、入駐企業向創業中心提出租用標準廠房要求,并提供相關項目產業說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創業中心對項目進行審核,并根據企業性質、所屬產業情況及企業發展前景安排入駐相應專業園區。
2、入駐企業先填寫《企業入園申請表》通過審核后,再與創業中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廠房租賃采用一年一簽、先租后用原則。首次簽訂合同時,須按三個月的租金額交納履約保證金。
二、裝修過程管理
1、需要對所租用標準廠房進行裝修、隔斷的企業,必須事先向創業中心提供裝修方案,經批準后,按批準的方案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不得損壞和改變建筑主體結構。
2、對原有供水供電系統原則上不能改動,因生產需要必須改動的,經批準且必須經過計量裝置,方能改動。場地內用電量超過原線路負載時,須布設專用線路,費用由企業承擔。
3、公共走道、外墻、屋頂面及室外空地,屬非租用物業,未經批準,任何企業不得搭建臨時性建筑、不得懸掛張貼廣告及企業形象標志等。必須使用非租用物業的,如懸掛空調外機、車輛停放等,應遵守相關規定懸掛(停放)在指定位置。
4、裝修過程產生的非生活垃圾,由裝修企業自行處置,不得堆放在園區內及園區周邊。
5、文明施工,盡量減小對周邊企業的影響,有產生噪音的工序應安排在晚間或休息日進行。
三、承租過程管理
1、在租賃期內,企業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設施、物品的消防、安全負責,如因使用不當或照管不周,造成公共財物損壞或損失的,企業應負責修復或支付全部維修費并賠償損失。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創業中心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未經同意,改變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5)拖欠房租或水電費累計三個月。
(6)所租房屋閑置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
3、創業中心對水電費實行代收代交,承租場地安裝的水表、電表為企業用水用電的計量依據,企業應按時足額交納當月發生的水電費用,逾期不交的,創業中心有權停止水電供應。
4、入駐企業如有竊電行為,一經發現并核實,按所承租范圍內全部用電設備功率滿負載計算用電量的兩倍追收電費。
5、租賃期滿或退租房屋時,承租企業應將所租場地恢復原樣,已裝修部分經與創業中心協商準予保留的,可以保持原狀,企業不得以此為由提出補償要求。
6、入駐企業生產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及環保要求,有義務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及創業中心的安全消防檢查,如查出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
四、廠房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廠房租賃期滿后,入駐企業應將承租廠房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創業中心。
2、交還的廠房應當保持場地、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廠房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創業中心有權處置。
3、入駐企業交還廠房時,在不損壞場地內結構、裝飾及設施的前提下,經創業中心同意,可在七天內自行拆除入駐時所做的隔斷、裝修材料及設施,過期視為放棄擁有權,創業中心有權自由處理。
五、本辦法由桂林科技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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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科技創業服務中心
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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